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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个税再领奖多半是陷阱

编辑:新闻奖门人  日期:2008-02-29  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律师提醒: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属违法

  华龙网讯(记者刘茂颖)消费时突然被告知中大奖,但是必须先交个人所得税、公证等费用才能得到奖金奖品,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上当。

  春节期间,一周姓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的高露洁牙膏包装盒内发现了“中奖卡”,根据“发奖者”要求先后汇出所谓个人所得税等4万元,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据了解,截止到去年年底,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和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的消费者热线电话,就累计接到来自全国各地有关此类“中奖”的咨询1335例,其中14位消费者声称因为误信已经上当受骗。无独有偶,上个星期李女士买一包绿箭口香糖,发现刮刮卡,也居然“中”了12.8万元的大奖。当她要领奖时,被告知先交3000元代办费。据调查,类似事件也发生在其他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日用消费品上。从案件发生的区域及频率看,这种“中奖”骗局仍有蔓延扩大之势。

  市消委透露,这类不法分子诈骗手法主要是:在消费者较为熟悉的产品中偷偷加入伪造的“中奖卡”、“刮刮卡”,且多数有“奖”,要想领到“奖”,必须先支付给“发奖者”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公证费等费用。而事实上,那些企业从未举办类似的有奖活动。

  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一、对任何需要先支付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费用才能兑奖的“中奖”,均不要相信;二、“中奖”活动主办单位是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中奖”后,办手续、领奖金奖品完全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从自己口袋里支出任何费用。如果个人中奖为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消费者的奖金中代扣代缴,而不应要求消费者先行缴纳。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中奖”,已有地方税务部门明确要求活动单位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主办单位无权收取中奖者个人所得税;三、至于公证费用,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自己交纳公证费,不会由中奖者分别交纳。有关奖项设置及发放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实力、负责任的主办单位都会自行承担。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宏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任何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奖项超过5000元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大奖”,消费者一定要格外提防,不仅不要相信,还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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