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奖门家丁 发布日期:2008-04-21 信息来源:官方网站
头奖:10000元 推荐指数:
截止日期:长期有效
|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
| 为推进我市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实行有奖举报的地区为全市范围。 第二条 有奖举报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土法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和“新五小”(包括:小火电、小钢铁、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企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排污口或已安装自动化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企业。 三、未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危险)废渣(液),或在江河、湖泊、水库沿岸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液)体废弃物以及非法收集、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水环境的。 六、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特别是设置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弄虚作假欺骗环保部门的。 第三条 举报人采取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报出自己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向受理机关提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和基本证据。 第四条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方式。 第五条 有奖举报按照受理登记、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人投诉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先后举报的,奖励在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及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情况,经成都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由成都市环保局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举报人5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一)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土法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和“新五小”(包括:小火电、小钢铁、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企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排污口或已安装自动化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企业。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成都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由成都市环保局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一)未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危险)废渣(液),或在江河、湖泊、水库沿岸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液)体废弃物以及非法收集、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成都市环保局调查情况属实,并由成都市环保局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水环境的。 (二)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特别是设置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弄虚作假欺骗环保部门的。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成都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意见,经成都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邮寄方式发放,特殊情况可通知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直接领取。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无被举报对象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举报人系各级机关、执法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家属、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 成都市环保局每月将对查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全市各区(市)县环保局应根据本通告精神,在管辖权内制定本辖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办法(奖励幅度参照本通告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地址:成都市芳邻路8号,成都市环境监察支队,邮编:610072,举报电话:12369 举报网址:http://www.cdepb.gov.cn/12369.asp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